法 音 2000年第9期 (总第193期) 第3页

  编者按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精神,加强佛教自身建设,本会于1996年5月29日至6月2日在无锡召开了中国佛教协会教制工作委员会扩大会议,对本会的《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》、《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的规定》、《全国汉传佛教实行度牒僧籍制度的办法》等三个文件进行了深入认真的讨论。与会代表一致认为,这三个文件切中时弊,正本清源,对中国佛教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。会后,本会将这三个文件分送我会常务理事、副秘书长、秘书长、副会长以上领导审阅修改,并采纳吸收了大家所提出的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,使这三个文件得到了进一步的修改、补充和完善。

  1997年3月16日,中国佛教协会在前门饭店召开六届三次常务理事会,会议原则通过了教制建设的这三个文件。

  国家宗教事务局对这三个文件十分重视。1997年10月以后,我会领导曾多次与国家宗教事务局有关领导进行认真研究修改,并达成了共识。

  国家宗教事务局于2000年8月11日以国宗函[2000]142号批转颁布了中国佛教协会教制建设的三个文件。这三个文件的颁布实施,表明当代汉传佛教的管理,正在向着法制化、规范化的道路迈进。这也是佛教界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证明。希望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佛教协会组织本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住会办公人员和各寺院负责人,认真学习,深入讨论,提高认识,达成共识,以利实行。


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

一、总 则

 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《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》中有关传授三坛大戒(以下简称传戒)法事的规定,使传戒工作得以如法如律地进行,确保中国佛教持续、稳定、健康的发展,特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(以下简称寺院)举行传戒法会,须经中国佛教协会统筹安排、审批。特殊情况下,须由中国佛教协会商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。

  第三条 全国汉传佛教传授三坛大戒,每年掌握在五至八起。

  第四条 传授三坛大戒的新戒人数,每期规定在三百人以内(同期传授二部僧戒的两座寺院,每寺不超过三百人)。传授居士五戒、居士菩萨戒,不要在三坛大戒戒期内举行。

  第五条 传戒寺院所需戒牒一律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印制、颁发。

二、传戒寺院资格的认定

  第六条 寺院具备下列条件,方可向省佛教协会申请传戒寺院资格:

  1、经过政府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;

  2、纲领执事健全,有一人以上取得十师资格,常住比丘或比丘尼二十人以上;

  3、僧团道风纯正,僧众戒行清净,早晚功课、过堂用斋、半月诵戒、坐禅念佛等修学活动运作正常;

  4、大殿、戒堂、斋堂、僧寮等法务、生活设施可供三百名戒子需用。

  省佛教协会根据申请寺院的条件和传戒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审核,提出本省传戒资格寺院名单,报中国佛教协会审定。

  第七条 经审定具有传戒资格的寺院,方可向省佛教协会申请举行传戒法会。省佛教协会经审核并商得省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,须提前半年将传戒的时间、地点、人数、传戒十师及开堂、陪堂名单,据实向中国佛教协会申报,在得到正式批文后,方可举行传戒活动。

  第八条 传戒期间,必须分别讲授戒本,组织新戒学习戒相律仪,戒期不得少于四周。

  传授比丘尼戒一律实行二部僧授戒制度。

  传戒仪规中烫香疤的习俗,应予废止。

三、传戒师承的条件和资格认定

  第九条 传戒十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  1、维护法律尊严,维护人民利益,维护民族团结,维护国家统一;

  2、持戒清净,熟悉毗尼作持和传戒仪规;

  3、通达经论,能开导后学;

  4、三师戒腊十年以上(尼和尚十二年以上),尊证戒腊五年以上(尼尊证六夏以上)。

  第十条 由省佛教协会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,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和传戒工作的实际需要,研究提出本省具有三师七证资格的法师名单并填写申报表,三师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核认定后颁发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,七证由省佛教协会审核认定。

  第十一条 开堂、陪堂等引礼师,必须爱国爱教,遵守法纪,戒行清净,熟悉传戒仪规,堪为大众师表,身体健康,有组织办事能力。

  第十二条 礼请香港、澳门、台湾及国外法师担任羯磨师、教授师及尊证师,须由省佛教协会事先商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,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。

四、受戒人员的条件

  第十三条 受戒人员必须信仰纯正,爱国守法(没有任何法律纠纷),六根具足,身体健康(包括无生理缺陷)。

  第十四条 受戒人员年龄须在20至59岁之间,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,剃度后在寺院修学达一年以上(尼部新戒二年以上),经所在寺院僧团考察,符合受戒条件。

  第十五条 受戒人员,必须持有身份证、度牒和当地佛教协会及所在寺院的证明信,由省佛教协会会同传戒寺院有关执事负责审查无误,方可予以登记。

  第十六条 传戒寺院僧团,在受戒人员进堂前,务须对求戒者进行面试,考察其是否理解受戒意义,能否背诵《朝暮课诵》、《沙弥十戒》和《毗尼日用》;不合格者,不得进堂。

  第十七条 受戒人员,以传戒省的寺院常住沙弥或沙弥尼为主。外省要求受戒人员,必须由所在地省佛教协会征得传戒省佛教协会的同意,开具证明,介绍前往受戒。

  第十八条 香港、澳门、台湾及国外前来求戒者,除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受戒人员条件外,还须携带有效证件,以及所在地有关团体、寺院的介绍信,经省佛教协会商得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,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后,传戒寺院方可接受。

五、处罚规定

 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二条、第七条规定,擅自举行传戒活动,中国佛教协会不予承认,对有关的省佛教协会及寺院通报批评,宣布其传戒活动及所发戒牒均为无效,并对负主要责任的当事人予以处分。

 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,新戒人数超过限额,对超出名额不发戒牒。

 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,擅自印发戒牒,中国佛教协会不予承认,并通报各省佛教协会及各大寺院,宣布无效,同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。

  第二十二条 凡不符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寺院,没有资格传授三坛大戒;凡不符本办法第九条、第十条规定的僧尼,没有资格担任传戒十师;凡不符本办法第十三条、第十四条、第十五条、第十六条规定人员,没有资格求授三坛大戒。

六、附 则

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佛教协会负责解释。

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

  中国佛教协会
  2000年9月15日


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的规定

  第一条 根据中国佛教协会制订的《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》,为加强寺院的管理和建设,摄受僧众,令正法久住,特制定本规定。

  第二条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(以下简称寺院住持)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和资格:爱国爱教,遵守法纪;勤修三学,戒行清净,办事公道;有相当组织领导能力;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文化水平,毕业于中级以上佛教院校或具有同等佛学水平;年龄三十周岁以上,戒腊十年以上。

  第三条 寺院住持的产生必须贯彻民主协商、选贤任能的原则。寺院住持,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协调,经本寺前任住持及两序大众协商推举,报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佛教协会(以下简称省佛教协会)审核同意后礼请之。

  全国重点寺院及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寺院住持人选,由省佛教协会征求中国佛教协会意见后礼请之。

  第四条 寺院住持每届任期三年,连选可连任,连任不超过三届。

  七十周岁以上的僧尼,除特殊情况外,不新担任寺院住持。

  住持在任期内因年老体弱,不能主持寺务、领众熏修者,可提前退居。寺院住持原则上不兼任。

  第五条 免除寺院住持职务,须经省佛教协会审核同意。免除全国重点寺院及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寺院的住持职务,由省佛教协会征求中国佛教协会意见后免除。

  第六条 任免寺院住持,均须事先商得相应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。

  第七条 住持对外代表常住,对内统理大众。凡重要寺务,由住持召集班首和主要执事及有关负责人员举行寺务会议,集体讨论决定。寺院如确需设立寺务委员会,主任须由住持担任。

  寺院住持必须以身作则,领众熏修,维护常住,摄受大众。

  第八条 住持退职后,由所在寺院及地方佛教协会妥善安排。

 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佛教协会负责解释。

 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

  中国佛教协会
  2000年9月15日


全国汉传佛教实行度牒僧籍制度的办法

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佛教自身建设,严肃僧纪,整饬僧团,根据《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 度牒是僧尼的僧籍身份凭证,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僧尼经考察合格发给度牒。持有度牒的僧尼由其剃度或常住寺院登记造册,建立僧籍。

  第三条 度牒和僧籍登记表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印制,并由中国佛教协会会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佛教协会(以下简称省佛教协会)按规定分发有关寺院颁发登记。

  第四条 经政府主管部门登记,具有五名比丘或五名比丘尼僧团的寺院,方可接收剃度弟子。寺院每年计划接受新出家者的名额,须在当年第一季度向省佛教协会申报核定,省佛教协会将核定情况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。

  第五条 要求出家者,须本人自愿,六根具足(包括无生理缺陷),身体健康,信仰虔诚,爱国守法(包括无法律纠纷),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,父母许可,无婚姻恋爱关系。寺院对要求出家者,经查明身份来历,认定符合出家条件,经僧团一年以上考察合格,方可予以剃度,并按规定发给度牒。

  第六条 已出家的僧尼,经省佛教协会会同常住寺院僧团考察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,由其常住寺院登记造册,并由省佛教协会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后发给度牒。有关实施细则,由中国佛教协会在调查研究进行试点的基础上另行制订。

  第七条 僧尼的度牒、戒牒由其常住寺院保管。僧尼符合《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》第十九条规定,外出参学期间,其度牒、戒牒由留单寺院暂行保管。

  第八条 僧尼还俗须收回度牒、戒牒。对违犯重戒,破坏寺规,教育不改者,经寺务会议决定,报上级佛教协会批准,开除僧籍,收缴度牒、戒牒。对违法犯罪、受刑事处理者,一律开除僧籍,收缴度牒、戒牒。

  收回、收缴度牒、戒牒,注销僧籍,由省佛教协会会同常住寺院执行,并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。

  第九条 颁发度牒,收回、收缴度牒,不得营私舞弊,挟嫌报复。如遭排挤报复,当事人可向上级佛教协会直至中国佛教协会申诉。

 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佛教协会负责解释。

 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

  中国佛教协会
  2000年9月15日